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砂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
  现查明:2006年违法行为人王X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9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X因吸毒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5年7月9日上午,违法行为人王X伙同违法行为人向X在长沙市雨花区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八片X栋XXX房以吞服的方式吸食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管制麻醉类药品);2025年7月16日、17日上午,王X两次伙同向X在长沙市雨花区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八片X栋XXX房以“吞服”的方式,吸食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管制麻醉类药品),经检测,违法行为人王X的的盐酸羟考酮尿检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尿检报告,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