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188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千秋*******,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车站*******。
现查明:2024年11月23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云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新城新世界湘×谣饭店,在饭店口物资无人看管间隙,将一件黑鱼片盗走自己食用。
以上事实有吴×云笔录、陈×华笔录、现场指认、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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