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武)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唐家*******,现住湖南省绥宁县唐家*******。
  现查明:2025年年初,被处罚人杨X平在QQ“闲置兼职群”认识“阿非”,“阿非”将一整套冒充客服诱导卖家上当而实施诈骗的整套话术告诉杨X平后,接下来,“阿非”在闲鱼和微电上寻找经验不足的商家,表示有购买商品的意愿,并告诉商家已经购买了商品,然后由杨X平将提前做好的虚假二维码发给对方,指引卖家支付555元或666元才能进行闲鱼授权和解冻进而实施诈骗,不管成功与否,杨X平每发送一单虚假二维码能获得10至15元。至7月,杨X平共做了一百多单,获利2000余元。期间,杨X平按照这种方式自己单独实施过诈骗活动,暂未骗到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手机提取的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