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麻)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1时许,张跃新伙同张郁、陈*因张跃新妻子在G240万垅段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面事故,寻找路政无果后。一气之下三人将G240国道堵塞,张郁将摩托车横栏在马路中间,张郁本人通过站、坐路中间的方式堵路。张跃新、陈*通过自己站在路中间的方式进行堵路,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麻塘中队民警多次劝阻无果,三人将G240拦堵10余分钟,造成30多台车辆严重堵塞,严重危害了交通道路安全。
  以上事实有张郁、陈*的陈述与申辩;潘某某等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交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