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一自称广州市黄浦区某工地管理人员(微信名hook)添加违法行为人廖×微信,称让廖×去广州市黄浦区某工地铲污泥,商量做半天工的工资为600元整,hook称需要多开8000元的工程款,需要廖×配合提供银行卡接收这8600元的转账。再由廖×将这8000元的转账转给hook。2025年6月12日21时11分,廖×接收到了工商银行卡号(卡号:6222033×××××××62615)转给廖×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号:622180×××××××395191)的一笔8600元的转账,廖×再通过其女朋友冯×支付宝给hook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转账2999元,廖×通过其女朋友冯×微信给hook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账1999元,廖×通过自己微信给hook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账2999元。因实际未去做工,廖×获利603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线索,该8600元属于受害人电信诈骗受损资金。
  以上事实有1.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截图2.廖×询问笔录3.廖×与微信名hook聊天记录4.廖×邮政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03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