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时许,申×南在靖州县文峰塔三岔路口附近,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7日×时许,申×南在靖州县文峰塔停车场附近的一个木房子内,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民警提取申×南的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试剂盒检测,检测结果二乙酰吗啡类呈阳性。2025年7月17日×时许,申×南驾驶一台蓝色女式摩托车在靖州县人民医院路段行驶。另查明,2020年11月×日,申×南因吸毒被广西梧州岑溪市公安局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申×南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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