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吸毒前科人员付**有吸食毒品的嫌疑,随后将付×才口头传唤至靖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民警提取付×才的新鲜尿液进行了二乙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二乙酰吗啡呈阳性。付×才到案后拒不承认其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 我局民警依法提取了付×才的毛发(头发),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付×才的毛发(头发)全长中检出06-单乙酰吗啡成分。另查明,付×才2009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付×才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