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2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2年05月份,违法行为人曾xx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2xxxx)提供给他人使用,之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经调取该卡的银行流水,2022年05月04日至05月05日,该卡进账161423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查询,关联到“吕xx诈骗案”,曾xx非法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相关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