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李XX将自己卡号为6214XXXXXXXXXXXX083的长沙银行卡提供给他人,2025年6月12日受害人张XX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XXXXXXXXXXXX731)向李XX的长沙银行卡(卡号为62144XXXXXXXXXXXX083)转账200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2、涉相关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