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尧)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罗X1邀集赌博人员,在鼎城区XX镇XX村其老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上庄60元,打的2元至10元不等的减注,在满档后抽水20至60元不等。2025年7月18日14时许,该赌博场所被我局依法查获,现场抓获罗X2、罗X3、杨X三名赌博人员,后罗X1与其他参赌人员于2025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投案自首。从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8日被查获,罗X1组织他人以此种方式进行赌博六次,并抽水2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2、违法人陈述;3、现场指认照片;4、相关人员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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