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坪)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和焦有民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株洲市天元区白云东方时代广场“马冬梅”民宿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后违法行为人杨*驾驶湘B1F155号小车离开现场。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违法行为人杨*的新鲜尿液样本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毒品类检测,其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22年3月14日,违法行为人杨*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