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21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杨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杨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1时07分许,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43小型汽车沿团圆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到团圆路与晓园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对王××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的结果为3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系统查询,当事人王××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现场当事人王××无拒绝、反抗、阻碍执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人车合一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