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79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中午12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新邵籍男子谢X福在桑梓镇农商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时,其名下卡号是6215392018025661857的湖南农商银行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从2025年5月份至7月份,进账共计700余万元,经过调查发现,谢X福在网上认识一叫做“阿龙”的男子,该男子以帮谢X福办理贷款为由,要求谢X福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其过流水,还让谢X福对外宣称是做生意的资金,谢X福在没有核实资金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将自己卡尾号是1857的农商银行银行卡给其过账流水。经统计,违法人谢X福卡号是6215392018025661857的湖南农商银行银行卡从2025年5月至7月银行卡进账流水至少达到700万元,进账流水人次至少达到400人,其中汇入卡尾号是1857的资金均被谢X福本人通过手机银行或者柜面交易汇总转出,每次汇总转出金额在7万元至20万元之间,转出次数达到至少50余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银行流水等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