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违法人员潘×以350元现金在袁×手上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跟袁×一起在临湘市群强路一个巷子里吸食了;2025年5月25日潘×以350元现金在袁×手上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与袁×一起在未来城台球室吸食了;2025年6月初潘×以600元现金在袁×手上购买了两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与袁×和其朋友三人在白云湖广场吸食了;2025年6月10日潘×以350元现金在“杭啊”手上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与“杭啊”、陈×坤三人一起在他的车上吸食了;2025年6月中旬潘×在岳阳火车站附近以700元现金在“杭啊”手上购买两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两人在回临湘的路上以及未来城停车场在“杭啊”的车上吸食了;2025年6月下旬潘×在冷水铺附近以350元现金在汤×手上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与汤×、陌生女子三人在回临湘的车上吸食了,到了临湘中心李×的家中与李×、汤×、陌生女子四人共同吸食了依托咪酯。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潘×的毛发检测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潘×对次结果无异议。经询问,违法人员潘×对自己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人员潘×的陈述与申辩;二、证人证言;三、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潘×的毛发检测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的报告;四、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潘*系初次吸食毒品被查获,且认错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