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怀化市辰溪县安坪*******。
  现查明:024年11月24日02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XX酒吧门口, 违法行为人余X因其朋友刘某涛(已处罚)与受害人彭某伟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其后至现场与彭某伟发生争吵、推搡,后余X将彭某伟推倒后,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彭某伟进行殴打。 另查明余X于2025年5月 23日因故意伤害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