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时许,李×松在靖州县渠阳镇往梅园村方向高速桥下一废弃的房子内,采用“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7日×时许,李×松再次来到靖州县渠阳镇往梅园村方向高速桥下废弃的房子内,采用“烧板子”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8日×时许,李×松驾驶一台红色无牌电动摩托车车行驶在江东小学门口路段。另查明,2016月8月3×日,李×松因吸食毒品被锦屏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李×松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