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41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二都*******,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XX曾因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行政处罚,又违法使用危险物质。经查证:2025年4月20日,违法行为人易XX与刘XX、微信名为“XX”的女子及一名无名女子在长沙市XX区XXXX29楼一房间内采用嘴的方式,共同吸食8罐“笑气”;2025年6月1日与刘XX、微信名为“XXXXX”的女子在长沙市XXXX10楼的一个民宿内吸食了4罐“笑气”;2025年6月3日与刘XX、微信名为“XXXXX”的女子在长沙市XX区中山路那边的XX电竞酒店一房间内吸食4罐“笑气”;2025年6月18日、6月21日、6月2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易XX与王X在长沙市XX区XXXXXXXA座2661房内以上述方式,共同吸食了“笑气”8罐.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易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的气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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