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408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为图刺激,在长沙市XX区XX路XXXXA座XXXX房内,与违法行为人易XX于2025年6月18日、21、22日,采用嘴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笑气”8罐,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的气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