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8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在靖州县横江桥乡高速口附近高架桥下, 违法行为人陈×志、覃×州、饶×飞、刘×(未到案)、吴×来在陈×志车牌为湘NQV92×的宝马牌汽车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1×日,民警别提取吴×来的毛发(头发)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来的毛发(头发)全长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吴×来的陈述与申辩、陈×志的陈述与申辩、覃×州的陈述与申辩、饶×飞的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进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