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4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鹤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华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为寻求刺激,于2025年4月20日与易XX、微信名为“XX”的女子及一名无名女子在长沙市XX区XXX29楼一房间内吸食了8罐“笑气”;2025年6月1日与易XX、微信名为“XXXX”的女子在长沙市XXX10楼的一个民宿内吸食了4罐“笑气”;2025年6月3日与易XX、微信名为“XXXX”的女子在长沙市XX区XX路那边的XX电竞酒店一房间内吸食了4罐“笑气”。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刘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