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88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复地星光天地××××门口,看到旁边停放了一台黑色两轮电动车未上锁,遂见财起意将该台黑色两轮电动车盗走。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国际2栋门口,看到停放了一台蓝色电动车两轮车未上锁,遂将该台蓝色电动车两轮车盗走。后违法行为人徐××将盗窃的两台电动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电动车店销赃获利580元,违法所得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受害人莫××、陈××的陈述、电动车购买凭证、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天网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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