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禁)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嵩山*******。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下午14时许,刘xx伙同“陈xx”(身份不明)在株洲市天元区xx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内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份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刘xx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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