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普)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早上5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张XX带了一把菜刀用袋子包着从家里出发砍竹子,在路上碰到正在晾衣服的张XX,想到其不给自己办理低保及二级残疾证的事心生怨气,打开袋子拿出菜刀,趁张XX不备,一刀砍在张XX左脸上,报警人张XX左脸脸颊被张XX砍伤,伤口约3厘米。
以上事实有1.张XX询问笔录 2.现场监控视频 3.张XX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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