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饶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朱**在肖添龙手中购得掺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后,于2025年7月15日在岳阳楼区珍珠山路边草坪及2025年7月18日在岳阳楼区会展中心路边草坪以吸食电子的方式吸食了烟弹内的毒品,并在吸食完毒品后多次驾驶了一台车牌号码为湘FF55225的机动车辆用于出行。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朱**的陈述与申辩;2、尿检报告;3、监控卡口照片;4、辨认笔录;5、前科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