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金)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金龟*******。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1时许,我所接上级反诈部门下发两卡线索称我辖区居民陈xx(身份证号:43282xxxxx512)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366xxxxx0619)涉嫌诈骗,经核实陈xx的建设银行卡系其侄子陈x使用,经查陈x于2025年2月份开始在手机上名为闲逸斗地主的赌博网站内进行网络赌博,赌博方式为“跑得快”,陈x在该赌博网站内使用其姑父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并且使用其姑父名下建设银行卡进行上下分。
  以上事实有1、陈x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