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不决字[2025]第0098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砂子塘社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至和楼一楼门口处。将他人订购的外卖(一份盒饭、一杯奶茶)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外卖吃掉。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指认照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经查询,违法行为人王杰无前科,情节显著轻微,且有投案自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