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四季红镇长*******,现住沅江市四季红镇长*******。
  现查明:违法人员伍XX与违法人员龙XX经电联后达成合意,由龙XX支付赌资,伍XX代为下注,以此进行“地下六合彩”形式的赌博。二人以此种形式先后实施两次赌博行为: 1、2025年07月13日19时许,龙XX支付赌资后,伍XX在益阳市羊舞岭安置小区代龙XX投注进行单注金额为15元的“地下六合彩”形式的赌博,全场输赢+375元。 2、2025年07月14日19时许,龙XX未实际支付赌资,伍XX垫资在益阳市羊舞岭安置小区代龙XX投注进行单注金额50元至300元不等的“地下六合彩”形式的赌博,全场输赢-22800元。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同案供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