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毛沟*******,现住湖南省花垣县柑子*******。
  现查明:2025年7月初,李×通过刷快手快手看到可以赚钱的消息,于是通过蝙蝠APP添加了对方好友, 之后对方告知其是通过发送诈骗引流短信来赚钱,李×由于害怕发送诈骗引短信被抓,于是便联系其朋友杨××发送诈骗引流短信,之后杨××又联系其他人也发送诈骗引流短信,做了大概2、3天左右,直到电话卡被封,之后李×又到蝙蝠群里面继续找其他人来发诈骗引流短信, 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组织发送诈骗引流短信大约3000条,获利共计大约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杨××陈述, 转账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