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淦)决字[2025]第0132号
被处罚人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均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吉**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易咖四轮电动车从淦田街上往渌口方向行驶,途经淦田交警四中队门口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交警四中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要求吉**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合格证、保险单、驾驶证等凭证来队处理,由于吉**无法提供任何凭证,自认为车辆已经无法领回,便产生了要将车辆撞坏的想法,于是吉**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在淦田交警四中队院内朝大门立柱、交警四中队警车撞击。导致大门右边立柱整墙瓷砖脱落摔碎、交警四中队警车(湘B9897警)车辆尾部受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吉**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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