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848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丁*自2010年开始吸毒,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罚;2023年3月,丁*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5年07月13日下午,丁*在怀化市鹤城区宏宇新城附近一废弃的房屋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海洛因;后于2025年7月18日16时许,丁*在怀化市鹤城区地区医院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丁*的尿液检测毒品吗啡类呈阳性结果。经鹤城公安分局认定,丁*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丁*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前科资料、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