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20时许,当事人曾×产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路段,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曾×产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于2025年7月18日20时20分对当事人曾×产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0mg/100ml。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曾×产无摩托车驾驶证,且于2023年1月7日,当事人曾×产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城西中队查获并处罚,结果表明曾×产此次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违法事实图片4.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5.户籍信息6.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因当事人曾**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因当事人曾**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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