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县大圩*******。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违法行为人唐XX通过抖音平台结识林XX(身份不详)后,唐XX在明知不得随意出借银行卡等个人账户等情况下,将本人名下农商行账户(卡号6230901818019353558)、支付宝账户(账号17346941498)、微信账户(账号qq-780621340)提供给林XX用于收受不明资金,林XX安排不特定人员将钱转入到唐XX上述账户中,唐XX再按照林XX的吩咐将对应金额转出到指定账户,唐XX从中收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好处费。经统计,2025年5月18日至2025年7月18日间,唐XX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共收到不明入账资金合计278902.71元,其中关联“2025.07.11郑州市郑东新区分局邓XX被诈骗”案,受害人邓XX于2025年5月22日10时33分转入9621元到唐XX农商行卡中。唐XX提供账户收款收取好处费合计约9000元,被其用于生活开支花费掉。
以上事实有唐XX的询问笔录;国家反诈平台案件资料;唐XX的农商行流水、支付宝流水、微信流水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玖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