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泉)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汤**,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罗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罗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4时50分至55分许在常宁市xx广场三楼xx乐园,汤某平和李某艳因小孩发生纠纷产生争执,汤某平、王某花母女二人和李某艳发生口角争吵,继而违法行为人汤某平、王某花主动对受害人李某艳进行殴打,经人劝阻后又继续殴打李某艳,期间李某艳还手抓挠王某花、汤某平面部、手臂等处。经送医检查受害人李某艳面部被抓伤,全身多处抓伤,王某花、汤某平多处轻微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某平、王某花陈诉与申辩,受害人李某艳的询问笔录,证人彭某荣、尹某威询问笔录与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