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邓家铺镇双*******,现住武冈市莫林酒店3*******。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5时许,王××与女友黄××闹分手,王××要黄××来莫林酒店303公寓来见他否则要在武冈市莫林酒店22楼跳楼自杀,并通过微信发了一张自己在网上找的割腕自杀图片给黄××,黄××以为王××自杀报案,造成巡特警大队处警与120急救。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