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793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邹xx和安xx因修车费用产生纠纷,2025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安xx到邹xx的瑞丰车行内找邹xx,和邹xx的男友伍x发生口角,于是使用手机砸向伍x,继而双方扭打一起,相互殴打对方,邹xx在劝架的时候被安xx打了下脸部;伍x和安xx扭打的时候伍x拿起车行内一个不锈钢水壶对着安xx的头部砸了几下,安xx头部被打破出血后双方才停止打架。双方打架造成安xx头部被打破4、 5厘米;伍x右侧眉骨附近被打肿,脖子、左侧肩膀附近被抓伤,左手手肘被打破皮。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