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84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下午,刘**伙同聂凯(在逃)、外号“卷子”(在逃)的人一起在怀化市鹤城区盛世华都聂凯家客厅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少量的毒品冰毒。后于2025年7月18日17时许,刘**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二桥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刘**的毛发检测毒品冰毒类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及申辩、检查笔录、毛发初筛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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