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紫)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唐XX下载了“洽聊”APP,对方称有国家爱心扶贫资金,唐XX按照对方指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以及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XXXXX1215),2024年12月23日11时30分收到赵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XXXXXXXXXXX5172)的20000元转账按照对方指示转入指定账户,前去银行网点取钱时发现银行卡已经被冻结。唐XX的行为触犯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以上事实有反诈平台推送被害人笔录及立案文书、违法嫌疑人的陈述、银行卡转账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