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蓼)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资兴市唐洞四村1*******。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杨**驾驶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伙同邵籽鑫、黄永鑫、宋文杰、杨超煌前往资兴市蓼江镇东湾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电话为由,趁其不备将廖秀菊的手机卡偷走,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2025年7月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杨**驾驶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伙同邵籽鑫、黄永鑫、宋文杰、杨超煌、谢俊熙前往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电话为由,趁其不备将唐国凤的手机卡偷走,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2025年7月1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杨**驾驶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伙同邵籽鑫、黄永鑫、宋文杰、杨超煌前往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电话为由,趁其不备将谢平香的手机卡偷走,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言证词;到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被盗手机号话单等证据证实。
  杨**202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