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2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晚,周×、粟××、彭×、袁××商议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吸食,由周×、粟××各出资300元,之后周×驾车带粟××、彭×、袁××来到天元区××小区,彭×在该小区向敏××(真名不详、在逃)购买了2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粟××、彭×、袁××在坐车回石峰区的路上开始轮流吸食电子烟弹,车子回到石峰区彭×所经营的××××面馆后,粟××、彭×、袁××、周×继续在面馆内将2个电子烟弹吸食完。经检测,彭×尿检为依托咪酯阳性。经检测,袁××尿检为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袁××因吸毒于2018年被××公安分局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袁××的陈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尿检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