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87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伙同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街道XX社区XX医院XX楼一楼门口处。由陈某在一旁把风,陈某某将他人订购的外卖(一份盒饭、一杯奶茶)盗走,随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外卖吃掉。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两名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