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老)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福*******。
  现查明:2025年01月23日,吴思敏明知刘畅、谢军民要借其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资金提成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卡号为6217002920172960321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他们接收诈骗资金5000元,经查接收的这5000元系2025年01月23日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三塔镇张寨村龚德付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受害人龚德付的陈述,立案决定书,吴思敏银行卡流水,刘畅,谢军民的讯问笔录及吴**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