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853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0时许,柳X邀集黎X、周X,周X再邀约周X到蒋XX在浏阳市经开区XXX府所开的XXX茶楼VIP-222内采用“转转麻将”的方式,胡一把200元、自摸一把300元,单局扎鸟100、20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利用100、200等不同面额的筹码进行支付输赢赌资,并从中抽出500元“水钱”给老板蒋XX作为支付台费,事后再通过现金或微信互相进行结算。当日2时许,周X与黎X因打牌发生口角,被群众报警,后四人因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四人赌博输赢及“水钱”均未结算。在赌博过程中,柳X赢1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柳X、黎X、周X、周X、蒋XX的陈述;2、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5、周X、柳X的劣迹;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