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木)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梁x在xx市xx区xx镇的家中因想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于是在纸飞机APP上联系昵称为“卖药的”的人(未到案),以250元一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弹的价格,花费2500元购买了10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梁x在xx市xx区xx镇的家中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梁x在前往xx市xxx区xx门xxxx途中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民警在xxx区xx门xxxx附近将其抓获。经提取违法行为人梁x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违法行为人梁x对自己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尿液检测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2024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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