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木)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周××因喝酒后寻找刺激,通过微信联系陈姓好友(身份不明)向其购买毒品依托咪酯。当晚双方按照微信定位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医院路边见面,见面后其从陈姓毒贩手中花1200元现金购买四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当晚违法行为人周××携毒品至位于八字门圆智武馆巷内姐姐周×家中,躲在客房内使用电子烟杆吸食了三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2025年7月16日晚上趁着周×一家外出机会,违法行为人周××躲在客房内将剩下的一个烟弹吸食完。2025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外出时在圆智武馆巷口被民警抓获。经尿液毒品成分检测,周××体内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