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97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邱××、曾××(16周岁)、邹××(16周岁)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下车库,以拉车门的形式盗取一台灰色特斯拉牌轿车车内(车牌号为湘AA××87)一包黄色细支芙蓉王、一包硬中华和一包开了的细支和气生财,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邱××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