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育)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时16时许,湘乡市育塅乡村民邱×吾与叶×良在邱**家地坪发生口角,后演变为肢体冲突,邱×吾用右手打了叶×良的左脸,叶×良用右手打了邱×吾的头部,邱×吾用嘴咬了叶×良的左手小臂一口,叶×良、邱×吾在冲突中互有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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