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1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左右,傅XX租用李XX位于临澧县安福街道XXX社区XX路XX号XX商行内一楼的一间房间,利用电脑连接境外赌博网站,采取押“龙虎” 的方式吸引人员参与赌博。傅XX坐庄接收参赌人员投注, 参赌人员押注5-20元不等,傅XX从赢者手中抽取单注的百分之十作为盈利。2025年7月18日被查获时现场扣押傅XX赌资160元。李XX明知傅XX租用其房间用于赌博,仍以每日100元将房间租给傅XX,共获得租金300元。另查明,傅XX于2020年7月2日因吸毒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傅XX、李X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傅粮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并追缴违法所得3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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