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蓉)决字[2025]第1214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萝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林××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己名下华夏银行卡(卡号:623020××××××8244,开户行:长沙市芙蓉区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出借给他人接收和转出资金,涉案流入金额27000元,关联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刘××被诈骗案。2025年7月18日林××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