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新)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新安*******。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张XX、杨XX、黎XX(17周岁)、刘X在临澧县新安镇XX社区XXX自助棋牌室内,采取单注10元为底,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胡牌后抓1至2个麻将为鸟,根据麻将牌面数字,按数字乘10每人额外增加支付赌资。张XX输1600元,杨XX赢4600元,黎XX输700元,刘X输2300元。另查明,张XX于2023年2月22日因盗窃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4年7月23日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6日因赌博被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杨XX于2024年7月23日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被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4年10月9日因盗窃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黎XX于2025年6月16日因赌博被临澧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杨XX、黎XX、刘X的陈述材料,自助棋牌室的支付记录,刘健支付杨**的赌资截图,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并追缴违法所得46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