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与其父亲罗国庆于2025年7月17日早上8时许在三塘镇学塘村石角冲组因为琐事与受害人罗柏春、陆秀桃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罗**与其父亲罗国庆至受害人罗柏春头部、背部、腿部受伤,至受害人陆秀桃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 2、监控视频; 3、现场照片; 4、受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